大康牧业20处违法仍逍遥 实名举报引出股权疑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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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10-17 18:06
- 来源:法治周末
根据《规则》的规定,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从证监局发文整改来看,大康牧业内部的问题颇多,预计保荐机构和法律顾问都会受到牵连。这些事情,上市公司本身肯定负有主要责任,但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也脱不了干系。"怀化一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但是,据记者了解,中德证券作为大康牧业的上市保荐人,虽然被监管层因其在大康牧业收购怀化新康牧业时未出具核查意见而间接点名,但并未受到实质性问责。
"如果违法行为多,持续时间长,仍然以责令整改处置。那么上市公司低成本的违法行为损害的将是整个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利益。如果证监会不作出处罚决定,股民将无从索赔。"律师刘金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认为,对于一家问题严重的上市公司而言,责令整改应该只是第一步,对于其违法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责罚。监管部门要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处罚力度,决不能心慈手软。以防其他企业模仿,扰乱资本市场。
刘俊海也指出,中介机构可能存在对企业过度包装等很多问题,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但这仅仅是表层现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不是一天两天可以解决的问题,这是监管长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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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大康牧业20处违规违法
1、收购投资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2、监事会会议表决、会议记录不够规范
3、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够规范
4、《公司章程》有待完善
5、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细化和明确
6、部分制度条款不合规定
7、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有缺陷
8、合同执行有缺陷
9、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有缺陷
10、财务会计业务能力需要提升
11、内部培训未有效开展
12、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审议程序不到位
13、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披露不充分
14、募集资金台账不完备
15、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16、新股发行费的处理不符合规定
17、成本费用未按收益期进行分摊
18、2010年年报披露数据瑕疵多
19、2011年一季报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差错
20、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信息披露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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